作者:管理员
页面视图:
类型:新闻信息
出版:2021-09-16 14:45
注册公司,养老机构设立要求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的申请审批、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五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和场地。
(三)有适应服务业发展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超过10张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和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养老机构实施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和政府人民政府可以向该市的民政部门、辖区和受委托的政府人民政府授予许可
第九条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发展培训和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民政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实施许可。
第十条民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人民政府(行署)委托区级人民政府允许境外组织或个人、与境内组织或个人合资或合作、港澳台地区组织或个人设立养老机构。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人员的需求和条件,在设立条件和提交材料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2)申请拟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书; #p#分页标题#e#
(三)符合登记条件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竣工验收证书
设立许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的形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设立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并提供《设立许可证》、登记证复印件和提供养老服务的报告。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根据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十七条设立养老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设立许可申请手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申请设立许可。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而暂停服务,或者因解散而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规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的变更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并配合监督检查
免费注册公司,全程代办,一站式服务
200人专业团队,1天出执照,7天办结
上百位资深专家顾问一对一服务
资料不外泄安全保密
© 2021 上海公司注册_嘉定公司注销_税务代理_上海鑫苗富公司注册代理 版权所有 上海毫米seo 版权所有:上海公司注册_上海注册公司_财务代理_上海鑫苗富企业管理 备案号:沪ICP备09088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