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按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变更登记事项须经登记前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跨公司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档案移交给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股东认缴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载明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少于转增股本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报纸刊登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相关证明以及公司债务偿还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份资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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